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2025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六类奖项: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七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