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
(2025年6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力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涉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对35件省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1部
对《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修改为:“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船舶、排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修改为:“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3)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我省出海港、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港务费开支。”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我省出海港、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由港务费开支。”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3部
(一)《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
(二)《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2014年2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三)《吉林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三、修改省政府文件1件
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7号)中《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修改为“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四、废止省政府文件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