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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5年2月2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2月2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地方立法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删去第二款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表述。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按照程序请示报告后修改完善,形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一般不做调整。根据本市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提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5.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说明”后面增加“、立法依据对照表”。

  将第二款修改为:“法规修改包括修正、修订两种形式;在法规修改形式未确定时,称为‘修改’。对法规内容做部分或者个别修改的,作为法规修正议案,一般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作出;法规修改的内容涉及条文数量超过原法规条文数量百分之四十的,或者对篇章结构等作出重大修改的,可以直接对法规进行全面修改用修订文本替代原法规文本;根据审议情况,必要时法规修正形式和修订形式可以互相转换。”

  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在提请审议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议案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也可以组织各方联合起草。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同时委托两个以上的主体起草同一法规草案,也可以将同一法规草案的不同部分,分别委托不同主体起草。”

  7.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议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8.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调研起草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10.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之间增加“、”。

  (2)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制定、备案审查、修改和废止”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备案审查”。

  (3)在第三条中增加“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立法决策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表述。

  (4)在第四条中增加“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表述。

  (5)删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中的“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6)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办公厅”修改为“办公室”。

  (7)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的“体制和”三个字。

  (8)删去第五十条第三款;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将其中的“相关法规的修改、废止”修改为“相关法规内容的废止或者实质性修改”。

  (9)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法制”二字。

  二、对《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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