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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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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宁波自行组织开展)。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4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4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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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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