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地方参阅案例 > 正文

债务人通过其近亲属向债权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视为债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刘某某、董某某诉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务人的女儿与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向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某、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合同约定购船款为480万元,并非485万元。向某某只欠尾款22万元,而不是70万元。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购船款480万元,已付380万元,剩余100万元2018年2月10日付清。协议第三条特别约定“甲方将船舶图纸随船交给乙方”。在书面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刘某某又与其达成口头协议,要求对转让船舶保留10%的股权,冲减剩余款(48万),并亲笔写了一份《股权认定书》,要向某某在认定书上签名认定,向某某签名后,刘某某将此认定书持有保管。整个协议完成后,向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通过其他人代付尾款30万,至此向某某仅欠尾款22万。一审判决以48万的股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予审理错误,虽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产生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在签订合同前向某某实地看了船,也知道船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这不能直接推导出向某某明知该船舶没有图纸这个结论,该推论没有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撑。签订合同时,向某某根本不知道船舶没有图纸,刘某某、董某某也没有告知船舶没有图纸,如果知道,就不会在合同中写上“图纸随船走”的约定。原审判决关于刘某某、董某某“实际交付船舶和图纸,履行完相关合同义务”的认定是错误的。刘某某、董某某所交付的图纸,并不是合法的图纸,所交付的图纸也不是建造船舶所需要的全部图纸。在收到图纸后,向某某多次催交图纸,直到刘某某失联也没有结果。2.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的不是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之争,而是案涉标的物是否合法,是否能合法流通。对于船舶和水上大型设施,由于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秩序的安定与稳定,所以国家对建造船舶有多重严格的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船舶的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物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而案涉船舶是没有经过国家审核的建造图纸所生产建造的仿冒品。向某某在提船时发现没有图纸,当时还并不知道图纸对船舶本身的重大法律意义。后来才知道船舶图纸就是该条船舶的出生证。由于案涉船舶是仿冒品,没有自身的设计图纸,逃避了国家的检验检测控制,决定了该条船永远不能办理上户手续,永远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约定。刘某某失联,向某某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向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刘某某交来的无效图纸后,当时只知道图纸不完善,要求刘某某继续补交,刘某某一直都是承诺局部图纸还在继续制作中,直到2018年12月26日向某某向刘某某支付最后一笔款后,就再也联系不到刘某某本人了。在经过两年多后,到2021年3月底收到刘某某的诉状,向某某才重新获悉刘某某的信息,后据说刘某某因刑事案件导致失联。3.一审程序违法。在一审时针对48万的股权证据的确认问题,向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和《笔迹鉴定申请》。股权认定书是由刘某某亲笔书写后向某某签字,该凭证仅有一份,是由刘某某本人持有,向某某仅有一张手机摄像图片备存。向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备存的图片,申请法院对存在刘某某手中的原件予以证据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口头裁定驳回,并当即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驳回向某某的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刘某某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存在部分书写瑕疵,但不影响实体权利。关于合同约定的购船款为480万元,这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是一审判决存在笔误写为485万元。向某某欠尾款7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一审中刘某某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向某某尚欠尾款70万元。向某某称刘某某以48万元入股了该船10%的股份,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向某某虽然提供了一份《股权认定书》,但其提供的既非原件亦非复印件,而是手机拍照的版本,也无刘某某签字,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向某某在一审中称该证据在刘某某手中,但根据其提供的手机拍照的版本并不能证明刘某某持有该《股权认购书》原件。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向某某有明确表述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该船舶没有图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刘某某已经将船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了向某某,向某某对船舶暂未办证,暂无图纸其是完全知情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主观臆断。一审判决对刘某某已实际交付船舶和图纸,履行完相关合同义务的认定是正确的。关于图纸的费用,刘某某先向制图单位常德鼎恒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后由向某某向制图单位支付余款6000元后领取图纸,足以证明刘某某向向某某交付了符合要求的图纸。2018年4月18日常德鼎恒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向某某交付了案涉船舶的设计图纸后,向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委托樊伟兵向刘某某转账支付20万元、同年12月26日委托向婷向刘某某转账支付10万元,如存在向某某主张的刘某某交付的图纸不合法、不是全部图纸等情形,向某某之前完全可以拒绝支付全部尾款,不可能会继续多次支付剩余尾款,不符合常理。向某某及其代理人在一审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其对委托樊伟兵、向婷付款的事实都不认可。向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如果经营正常两年时间就能回本”,向某某之所以没有办证、没有图纸等借口来提出拒不支付货款,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到当地关于砂石开采的政策导致不能继续挖沙,所以才拒付货款。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标的物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该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刘某某已经将案涉船舶没有办证,没有图纸等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了向某某,向某某在一审中也自认对船舶情形是知情,不存在隐瞒或重大欺骗情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案不属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向某某主张刘某某失联,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的形式有多种,向某某完全可以报纸公告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通知。案涉金额高达480万元,按照常理,如是按向某某所说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不是在刘某某起诉后再提出。即使如向某某所说刘某某失联,向某某亦可向董某某联系。3.一审程序合法。向某某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和《笔迹鉴定申请》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本案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刘某某并未持有所谓的《股权认购书》,即使向某某提交的《股权认购书》的原件,由于证据上并没有刘某某的亲笔签名,也完全没有必要进行鉴定。

  董某某未作答辩。

  刘某某、董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欠款700000元及利息508542元(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2.由向某某负担保全费及诉讼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