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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方雨某某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因破坏古迹、建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方雨某某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告:方雨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徐某某、方雨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徐某某、方雨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20年4月11日晚上九点多钟,被告徐某某、方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两人在盗窃石匾过程中造成石匾被摔断,后两人将摔断的石匾装上车运回到云山镇。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地域文化特色及传统村落风貌。本案“甲第里”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其系波源村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该门楼牌匾被盗窃并被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的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损害了其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经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福建分院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2020年4月27日晚上,徐某某、方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两人在盗窃石匾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后两人将摔断的石匾装上车运回到云山镇。合市镇湖坊村下辖的珊珂村、仲岭村系中国传统村落,湖坊村下洋组与珊珂村、仲岭村在空间距离上较近,历史文化传承和风貌相似,均具有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和传统村落风貌。本案案涉的“三公旧第”门楼承载着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对研究金溪县明清古建筑群以及江西农耕文化具有一定的史料参考价值。该门楼牌匾被盗,门楼整体遭到严重损坏,造成了历史、文化及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福建分院评估,“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徐某某将两次盗得的石匾卖给黄光春,得款共计2200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某、方雨某某盗窃古建筑构件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计为310617元。
  被告徐某某、方雨某某的盗窃行为,严重损毁被盗门楼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至今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1.两被告承担“甲第里”门楼修复费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93727.61元,总计103539.61元;2.两被告承担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10617元;3.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共计11200元。
  被告徐某某辩称:评估意见非国家文物评估机构或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科学性不足。徐某某系农民,根本没有意识到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其家庭经济困难,应当充分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与经济赔偿能力。请求法院在判决承担修复费后,对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方雨某某辩称:方雨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损毁表示歉意,愿意在法定范围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作修复。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310617元,是精神损失赔偿,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不应支持。两位专家不具备出具法定评估鉴定意见的主体资格,出具意见程序不合法,意见缺乏法定数据依据及专业行业性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方雨某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门楼的文化、历史、艺术价值造成巨大损毁,且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方雨某某愿意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10余万元,其已受到了教育、惩罚。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徐某某、方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两被告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两块石匾尚未能追回。
  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另查明,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其中,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同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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