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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按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罗某某、许某某、梁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裁判规则

  伪造多个外国信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罗某某、许某某、梁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被告人 罗某某。
  被告人 许某某。
  被告人 梁某某。
  1996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7年7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梁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12月至1995年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与香港不法分子邱厚和、肥仔祥(均另案处理)相勾结,将在境外购置的用于伪造外汇信用卡所用的手提式电脑等设备以及原材料运至广州市和南海市,并在国内购买伪造的镭射标志。1995年4月,罗某某又纠合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先后租得广州市西坑及南关海傍街两处作为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场。1995年9月至1996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负责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在罗某某的指使下,共同参与伪造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AE)、JCB、大来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外汇信用卡以及日本政府外国人登录证明卡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罗某某将大部分伪造的外汇信用卡运往境外交给肥仔祥等人销售,还通过叶建全、冯志华(均另案处理)等销售100余张。1996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罗某某一伙伪造信用卡的工场,缴获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具、设备、材料等。此外还查获被告人罗某某私藏的军用手枪1支、子弹16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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