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高某某、陈某1、祖某某、陈某2、章某某、夏某合同诈骗、骗取贷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被告单位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集团)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等业务,被告人任某某系德勤集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08年起,德勤集团为谋求上市,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为此支付巨额财务成本。2011年,德勤集团上市申请被否决。因航运指数持续低迷,德勤集团主营业务大幅下滑。为再次冲击上市,任某某决定以造船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将贷款资金回流至德勤集团控制的相关账户,以造成运力扩张、利润持续增长的假象。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间,德勤集团及任某某为获取银行贷款,明知被告人陈某1实际控制的浙江三门泰鑫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泰鑫船业)没有造船能力,与陈某1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并分别指使陈某1和高某某、章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以德勤集团委托泰鑫船业造船的名义,先后骗取民生银行杭州分行银团发放贷款3.375亿元、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发放贷款1.36亿元、国开行宁某分行发放贷款1.19亿元,所得款项由任某某指使高某某从泰鑫船业账户回流至德勤集团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归还前债、公司经营等,至案发造成前述银行损失分别为2.6亿余元、1.23亿元、8100余万元。
德勤集团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银团、国开行宁某分行贷款过程中,任某某、高某某共谋后,由财务部员工夏某制作虚假的银行转账凭证5000万元、电汇凭证2900万元,作为德勤集团已投入泰鑫船业的资本金,以应对贷款银行对造船资本金投入的审核。
浦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陈某2负责主办上述德勤集团向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的项目贷款过程中,在贷款授信评估、放款审核、贷后监督等环节,未对德勤集团提交的贷款资料尽职、实地核查,明知贷款资金异动及船舶建造地变更等而未及时上报预警,仅凭德勤集团提供的付款通知书等虚假资料而上报发放贷款。该部总经理祖某某履职期间未能严格审核陈某2提交的授信报告等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即审核通过并逐级上报发放该笔贷款,明知该笔贷款发放后资金有异动而未能及时上报预警,且未能监督陈某2向德勤集团搜集贷款用途资料等。祖某某、陈某2在经手德勤集团等单位贷款期间,以存贷挂钩为由,以支付购买存款贴息费的名义,收受贷款单位钱款。
【案例点评人】陈增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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