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诈骗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18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刑二终字第62号。
2.案由: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道凯。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某。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勇,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某。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彬;代理审判员:王风华、周怀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茂;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何忠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采用事先买通游戏机房的管理人员的方法,将从上海买回的赌博机作弊芯片偷装至南通市金山游戏机房、风暴游戏机房、轻纺城游戏机房、易酷游戏机房、长桥游戏机房、北濠桥游戏机房的赌博机上,然后安排李恒成、顾爱华、李运东、李运江(均已处理)等人到相应赌博机上按照程序进行赌博,共赢得人民币182000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所得涉案赃款已追缴,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等人经预谋,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初,至南通市区一些游戏机房,采用事先买通游戏机房的管理人员或通过分散游戏机房管理员注意力的方法,由被告人杨某某将用来改变赌博机输赢概率的赌博机作弊芯片偷换到南通市游戏机房的赌博机上,然后由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等人一起或由被告人杨某某安排李恒成、顾爱华、李运东、李运江(均已处理)等人到相应赌博机上伪装成赌博,实际是利用程序控制赌博机来获取点数,再凭获取的点数向游戏机房业主兑换成现金,骗取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于2008年11月,至南通市金山游戏机房,在被告人杨某某事先偷换过芯片的赌博机上,利用程序控制赌博机来获取点数,再凭获取的点数向游戏机房业主兑换成现金,骗取人民币3万元左右。
2.被告人杨某某安排李运东、李运江、顾爱华等人于2009年春节后,至南通市风暴游戏机房和轻纺城游戏机房,在被告人杨某某事先偷换过芯片的赌博机上,利用程序控制赌博机来获取点数,再凭获取的点数向游戏机房业主兑换成现金,分别骗取人民币3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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