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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山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针对销售含有非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山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周某山、罗某利、黄某沙、黄某园4人为谋取私利,在明知所进货物均没有正规的进货凭证和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罗某利、黄某沙、黄某园以5元-10元不等的单价从周某山处购进多种类型的“三无”保健品,再以20元-30元每盒的销售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牟利,部分购买者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其中周某山销售金额共计25406元、罗某利19048元、黄某沙11830元、黄某园1657元,共涉及保健品60余种。经鉴定,周某山4人销售的60余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认定为刑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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