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山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周某山、罗某利、黄某沙、黄某园4人为谋取私利,在明知所进货物均没有正规的进货凭证和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罗某利、黄某沙、黄某园以5元-10元不等的单价从周某山处购进多种类型的“三无”保健品,再以20元-30元每盒的销售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牟利,部分购买者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其中周某山销售金额共计25406元、罗某利19048元、黄某沙11830元、黄某园1657元,共涉及保健品60余种。经鉴定,周某山4人销售的60余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认定为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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