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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对涉案油品的进销渠道进行溯源,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涉案主体进销上下游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

————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辜某某与许某某从外地购进大量轻质循环油和调和油,安排戴某某等人在辜某某的私人油库进行调和、调色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453万余元。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辜某某等人生产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辜某某在某石油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向某药业公司提供柴油。辜某某将该药业公司柴油结算款的6%作为回扣,转入药业公司对接人员的私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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