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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工程承揽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系光某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安石”,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原首席运营官,被告人汪某辉系光某安石开发事业部成本总监、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标采购部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华、肖某,分别系新某大中心项目原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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