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参阅案例28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机关: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1,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江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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