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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贩卖毒品所得财产通过银行转账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自己贩卖毒....(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近日,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西法院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赵某二人共同长期向众多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1日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贩毒所得42440元,二人将其中部分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再从银行卡转至被告人赵某支付宝后用于个人消费。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金和来源,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并实施提现、转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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