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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骗的用于违法用途的钱款以予以没收

————艾春梅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艾春梅诈骗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20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856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心。
  被告人(上诉人):艾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2年5月2日减刑释放。2013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谢通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平;人民陪审员:李克英、张淑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迹;代理审判员:吕晶、王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艾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XXX(男,30岁)买房的事实,并以缴纳购房款、好处费等理由,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等地分多次骗取被害人XXX共计人民币67500元。
  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艾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纪某某(男,69岁)买房的事实,并以缴纳购房意向款、好处费等理由在本市海淀区国际关系学院家属区等地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纪某某共计人民币395047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艾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男,43岁)因犯罪而被羁押的弟弟办理减刑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桥附近的交通银行等地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0元。
  201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艾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女,29岁)购买大使馆淘汰车辆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国际关系学院家属区等地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185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艾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被民警抓获,赃款现尚未退赔。
  2.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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