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外人田茂福因工死亡后,其妻李某某,子田某1、田某2因继承关系享有的工亡赔偿款、抚恤金请求权系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有违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序良俗。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伤事故补偿协议》因约定发鑫公司一次性代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李某某、田某1、田某2便将向当地社会保险局主张享有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发鑫公司,故应确认为无效,二审认定该协议有效,适用法律错误。(二)发鑫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冉世民、陶朝鸣作为公民代理人出庭,一审以授权委托书没有受托人签名,亦没有证据证明受托人系发鑫公司工作人员为由,不准许冉世民、陶朝鸣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二审不予纠正错误。发鑫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某某提交意见称:其丈夫田茂福在发鑫公司做工9年,发鑫公司给付的补偿款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应驳回发鑫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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