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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新挑战
《法律适用》
2009年
8
20
李国慧
民事诉讼法
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新挑战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

李国慧

Positively Responding New Challenges Caused by Financial Crises
  Interview to Justice Liu Guixiang.Head of No.4 Civil Division of SPC
  编者提示:

  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国际贸易与航运形势低迷,产生了大量的海事海商纠纷,给海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26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会议议题之一就是研讨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策略与措施。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记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海事审判的业务庭(民四庭)的负责人,请您谈谈金融危机对航运业的影响以及有关海事纠纷的特点?

  刘贵祥: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严重波及实体经济,世界贸易额大幅萎缩,国际航运业遭受重创,产生大量的海商合同纠纷和争议。给海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金融危机成为对海事审判工作的巨大考验。当前航运市场变化引发海事纠纷的主要特征是毁约和逃废债务,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于运费拖欠、提前退租还船、船舶买卖与建造等合同纠纷,呈现出较强的利益对抗性,同时涉外因素增多。航运市场的变化也引发了司法救济过程中的一些新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记者: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将有哪些方面的新思路?

  刘贵祥: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现实需求表明,积极的司法治理政策是支持政府适时应对危机的重要保障。为了服务“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这个大局,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航运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面对新形势对海事审判的新挑战。最大限度发挥诉讼机制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功能。

  首先。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及时向海事主管行政部门和外贸、航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一是积极与航运、外贸企业加强信息沟通,送法上门,以案说法,提高国内港航、贸易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二是积极向海事、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法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实施行政处罚.重点防范境外皮包公司向境内出口方非法签发提单.伙同国外买家骗取出口货物的行为。三是在执行案件时要积极引导国有港航企业联合经营,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鼓励国有港航企业之间“抱团取暖”,引导国有企业收购、兼并、重组部分经营困难的中小型港航企业。优化、整合港航建设规模,实现低成本发展。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问题牵涉面广,妥善处理有关案件,法院单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奏效,应当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注重协调配合,切实将我们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各地海事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妥善处理某些航运公司因债务危机在全国各港口所引起的群体性债务纠纷。

  其次.要在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上下功夫,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法院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将司法为民推向深入。海事审判工作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通过全面加强海事派出法庭规范化建设、开展巡回审判、开发网上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对异地当事人以邮寄方式交换证据等措施,努力克服因海事审判辖区面广、线长、点少给当事人带来参讼不便的问题。二是要加强诉讼指引和释法答疑。解决当事人不熟悉海事法律制度的问题。在当前需要谨慎调处大量矛盾纠纷的形势下。要注重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双重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还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进一步统一海事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裁判尺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多管齐下,当前可采取的必要措施,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近年已按期出台了关于海上保险、船舶碰撞、无单放货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油污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各级法院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好有关法官的学习研讨工作,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二是各级法院之间要继续加强审判业务交流。三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典型案例的筛选、编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四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写海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指导大纲。各有关法院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完成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解决的对策。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海事审判有关情况的通知》的要求,对本辖区内近期出现较集中的案件进行分析,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便及时研究海事审判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审判实践中的经验,确保海事案件统一司法尺度。

  记者:那么,在海事审判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司法措施?

  刘贵祥:首先。要强化诉讼救济措施。防范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逃避债务的企业涉诉后转移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可能逃匿的负债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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