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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合同法适用问题推动民商事司法发展
《法律适用》
2009年
11
10
李国慧
合同法

聚焦合同法适用问题推动民商事司法发展
  就《合同法》司法实务相关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李国慧

Focus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Law,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icial Work
  A Interview with Chief Judge Song Xiaoming of the Second Civil Chamber
  编辑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9年12月1日、2009年2月9日公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增多.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的适用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金融危机的到来。又加剧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基于上述背景考量,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专家、资深法官就合同法相关实务问题加以研究,以期加深读者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问:《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依照《合同法》的制度和原则审理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请问当前《合同法》司法实务中还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答:《合同法》颁布实施至今正好十年,十年中《合同法》的司法实践有了很大的发展。《合同法》对很多原先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的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为法院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也为审判人员树立民商法基本理念、强化市场经济中的规则意识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为《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和丰富资源,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和精神,先后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并以批复、答复等形式对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回答和说明。这些既是对《合同法》价值、理念的继承,也是司法实践对以成文法形式表现的《合同法》的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如果说十多年前的经济生活环境呼唤一部张扬契约自由、形式平等的《合同法》到来的话,十多年后今天的社会环境则更加期待诚实信用、合同正义、实质公平等精神理念在《合同法》中得到落实。对此,一个重要的表现是近年来不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且那些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得相对简略的合同类型的案件更是大幅增加。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58188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8.69%。其中,信托合同纠纷比去年同期上升3.12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比去年同期上升1.38倍,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涉及对合同法精神的理解和运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很多合同都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单个的交易者很难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和调整。那么,当出现纠纷时,法院如何判定合同条款成立,又具体采用什么标准认定格式条款有效:为了加强对债权的保护。有没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突破债的相对性,以防止某些行为对债权的损害;违约责任应当被追究,但同时也应当合理分配履约风险,比如违约金与定金如何协调、合同解除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的调整问题;在实现债权人利益中如何落实《合同法》的概括性条款,比如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包括哪些、如何计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否限于债务人的债权,等等。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但还没有完全解决的,有的是基于合同法的精神和立场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的。这都对民商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问:合同有效是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前提,目前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有哪些新的问题?

  答:《合同法》规定了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此明确规定《合同法》中所称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规范。这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法。但是,众多条文中,哪些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哪些是管理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回答。从日本等国的实践看,其都是由法官在具体适用时进行解释。那么法官解释的方法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将是新问题,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去裁量和解决,也需要学界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市场经济主体总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某人的“一物多卖”行为中生效在后的合同能否因为损害生效在前合同的权利人的利益而无效,虽然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能。但实践中仍有分歧。同样,商事交易的发展使得非现货、非即时交易越来越多,那么在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未经授权,在所有权人不追认时该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买受人是否应当被保护;此外,《公司法》实际上确认了企业可以向他人借贷,这里的“他人”并没有排斥企业.但是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又否定了企业借贷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也较大。实务中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效力;另外,随着交易的远程化、国际化趋势,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以电子方式表现的合同越来越多,在认定这些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则,这些需要我们根据现有法律的原则进行研究和探索。

  问:请您谈谈审判实务中如何处理代位权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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