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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行为可罚性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5年
3
49-60
吴浩;李博文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党组;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事后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与实务应当立足于前后行为的关系,以确定事后行为可罚性依据.行为人为了利用或确保前行为的不法利益而实施后行为,如果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的通常伴随行为、当然结果,或者后行为的实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使符合了犯罪构成,亦不成立犯罪.当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或加重了之前行为的损害程度,若针对前行为的认定可以包容地评价后行为有责的不法,则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前后数行为指向对象和(或)法益同一、跨越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相互独立、无法包容,宜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同一        期待可能性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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