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的跨时空性、各参与人的非物理接触性,以及层级性与链条性的相互交织,消解了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尽管如此,按照行为共同说,网络传销同一链条上的各犯罪人仍然存在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各共犯人应当排除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本质上属于承继共犯,只需对其下线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各共犯人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具有相对性,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的主从犯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各自的标准.对于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其是否具有主导权、管理控制力以及获利比例确定;对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层级与作用并重原则"并结合各共犯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加以确认.各共犯人退出传销组织后,应当按照其具体行为表现,认定其是否构成共犯脱离,从而确定其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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