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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的反思与改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
3
62-67
朱德安;李云飞;王增玉
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天津 300134;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 065901
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具有保安处分性质,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缺陷造成了阻碍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有偏离罪责自负原则的风险等社会治理困境.应当立足于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的基本性质和适用现状,以上位法为指导为其设置职业关联性、适用时限性、权利可救济性的限制性改进措施,使其逐渐脱离重刑主义的阴影,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治理功效.
附随性制裁        再社会化        保安处分
collateral sanction        re-socialization        security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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