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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驱逐出境刑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当代法学》
2025年
3
80-91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现行刑法对驱逐出境的立法过于简单,存在期限不明、适用范围不清、无法减刑、没有规定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等问题.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长期被边缘化的驱逐出境刑加以完善:明确驱逐出境的刑期,设置"定期驱逐出境"和"终身驱逐出境"两种类型,并规范外国人在刑期内重新入境我国的法律后果;将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类型,明确两种不同类型的适用范围;构建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减刑制度,使其可以与主刑同步减刑;将国际公约中的"不推回原则"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不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及其例外.
驱逐出境        刑期        适用范围        减刑        不推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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