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驱逐出境的立法过于简单,存在期限不明、适用范围不清、无法减刑、没有规定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等问题.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长期被边缘化的驱逐出境刑加以完善:明确驱逐出境的刑期,设置"定期驱逐出境"和"终身驱逐出境"两种类型,并规范外国人在刑期内重新入境我国的法律后果;将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类型,明确两种不同类型的适用范围;构建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减刑制度,使其可以与主刑同步减刑;将国际公约中的"不推回原则"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不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及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