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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关系建构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
2
105-112
李玲;王建学
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天津 300072;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我国的语言法律政策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基础,围绕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形成了独特的双重结构.多元与一体是辩证统一的,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之间是彼此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是对语言关系的要求,语言关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并由国家充分发挥积极功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连续 4 年公布相关的典型审查案例,其中发展出国家通用语言的不可取代性标准,为更准确理解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提供了具体指引.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关系,需要以相关宪法规定为基础进行融贯的规范建构,协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法律,积极推进相关的备案审查工作.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语言自由的保护方面遵循平等原则.实现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法律关系的清晰化和精准化,有助于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语言自由        平等保护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linguistic liberty        equ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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