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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设计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
1
80-94
刘云;叶玲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北京10084;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北京10084
数据产权登记对于卖方、买方和监管三方主体均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提升交易信任度和效率,降低违规风险,加强数据资源统筹监管,促进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数据登记制度旨在保护数据权利主体对数据集合的权益,而非其使用或开发方式.数据登记的对象应为具有交换价值、可计量且可机读的数据集合,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资源登记发挥不同的功能,市场化机构可以在国家数据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则下开展登记,两类数据登记可以满足不同交易场景下对流通效率和流通安全的差异化需求.在数据产权登记审查方式上,应该采用实质审查,附加自我声明材料、第三方机构意见等提升数据产权登记质量.通过引入模块化的第三方合规证明和异议登记程序,降低制度成本,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模式选择.数据产权登记信息的公示应根据信息敏感性设定不同的查询规则,确保透明度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则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数据        数据产权        登记机构        审查模式        法律效力
data        data property rights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inspection mode        legal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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