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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实施前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
《检察实践》
2024年
24
20-23
胡俊;李松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432000;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432000
追诉时效是刑法总则关于刑罚的运用制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的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审查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要充分理解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立法原意,把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狱立案侦查权的立法沿变,考虑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打击脱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分析脱逃罪的犯罪形态出发,厘清监狱协查通报等措施的价值,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条款,维护法律权威.
脱逃罪        协查通报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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