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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定性
《检察实践》
2024年
24
58-61
王昕宇;吕黛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100875;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71000
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对象为财产性利益.从景区的角度,该利益是提供游览服务而享有的收益,在游客的角度是接受游览服务而应支付的费用.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区分是否存在核验入场资格的环节,对于伪造票证的逃票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对直接跳过验票环节进入景区的逃票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非法经营罪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为客体,但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性质.
偷逃门票        财产性利益        盗窃罪        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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