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七寸",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主战场.但目前磋商制度还存在诸多逻辑和经验困境,突出表现为实体层面的损害认定扩大化、责任承担货币化以及程序层面的司法确认和转入诉讼比例低、磋商与关联诉讼关系不明等问题.究其根源,是试图在规范主义语境下定位磋商制度,故无论是民事行政论、行政协议论还是双阶构造论都无法给出妥当的解释方案.有必要以功能主义作为对磋商制度的法理解释和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将磋商定位于执法替代机制下的执法和解程序,并分别在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分别对磋商及其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统领性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规范主义 功能主义 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