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论数据持有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
2
6-19
张素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基础来分析和建构数据持有权.在"双阶二元结构"中,数据持有权并非数据产权的一项权能,而是数据产权结构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确认和保障数据初始生产者对其合法持有数据予以自主管控和对外流通的能力.数据持有权既不同于数据生成时的数据来源者权,也区别于数据流通后的数据使用权,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基于数据的来源和生成特征,数据持有权除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数据生产者享有的对数据以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为内容的数据产权,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场景中也表现为平行结构、代持结构和衍生结构等.
数据产权        数据持有权        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        数据基础制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