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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的"二分影响"
《天津法学》
2022年
3
5-19
檀明;周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430073;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230009
土地经营权出资不会改变农地权利配置格局,农户对土地享有依赖权,公司未取得全部权能,其经营不可改变农地用途.不论属性,权利流转进入公司皆为出资行为.该权利可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采实缴制.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影响具有"二分性".一方面,接受出资的公司须以经营范围表明从事农地耕作的资质;权利作价须明确主体,统合市场法与收益法加以厘定.耕地使用期限长久不变的趋向使到期后权利可继续出资,公司亦可再行流转土地用益权.另一方面,农户"保底收益"因公司资本制度而有独特解释空间,流转股权乃基本股东权利,此与集体成员优先权并不冲突.公司违约或破产时,农户股东享有相应救济性权利.
土地经营权        出资        公司        农户股东权利        二分影响
land management right        capital contribution        the company        the rights of farmers'shareholders        dichotomous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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