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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协调
《河南社会科学》
2024年
12
81-93
杨清望;唐乾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处理和内容创造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存在冲突.这体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庞大数据集的需求与同意撤回权间的矛盾、算法的黑箱问题与隐私透明度的对立、自动化处理与数据使用目的限制之间的分歧,以及多源数据应用与信息控制权之间的冲突.鉴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需采用比例原则合理协调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这就要求实施增强通知路径以提升数据使用透明度,采纳用户自主路径以强化个人数据控制,设定"透明目标"路径以明确数据处理目的,以及推行参与式治理路径以改进自动化决策过程.依据上述路径,在制度上明确动态同意与透明度增强工具、个人数据仓库与权限管理引擎、数据用途标签与同意管理框架、决策审计和反馈机制的技术框架,由此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ChatGPT        比例原则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hatGPT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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