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是我国检察权运作中一种独特的程序场景.然而,"民主集中"的方式并不当然意味着实现集体智慧,办案活动的特殊规律与议案实体功能始终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通过机制—功能的视角考察检察委员会的议案情况,不难发现组织结构功能失衡、决策依据不充分、议案质效不高等问题仍然客观存在.检察委员会为完成决策,或异化了与检察官的关系,过度依赖办案个体;或异化了决策程序,延展决策主体.功能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议案机制的形式化运转.当下,应在检察权规范化运行的改革背景下,强化检察委员会议案机制辅助系统的作用发挥,以限制议案范围、明确委员履职方式等保证检察委员会对决策信息的占有,从而提升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Case-deliberation Mechanism Expected Efficacy Function Blur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