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这一价值的指引下,主观权利、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三者,共同支撑起了民法理论的古典体系,奠定了近代民法秩序的基础.然而,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中固有的、与古典体系不符的诸多规定,以及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溢出古典体系的新命题,在教义学建构的过程中不断动摇着古典体系的核心地位.对此,本文尝试结合主观权利论和法律行为论的相关探讨,指出草率地舍弃古典体系并非正确的解决之道,学者们应在正确认识并厘清古典体系界限的前提下,尝试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补充等方法对其进行改良,以期在顺应时代脚步的同时,尽可能维持民法理论作为市民法的稳定性.
民法理论的古典体系 法律解释 法律补充 主观权利论 法律行为论
Classical System of Civil Law Theory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Supplement Theory of Subjective Rights Theory of Legal 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