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一词源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日常语言,人们不加区分地以之描述债的变更、担保、替代清偿等各种法律现象,在学界也引发诸多争议.从2011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司法实践逐渐将之定位为一种债的消灭方式,由此形成系统的替代清偿规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和第45条是对既有审判经验的总结,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类型区分,需要通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替代清偿为导向,围绕着新旧债务的并存关系进行解释与完善.
以物抵债 替代清偿 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买卖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