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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入学的民法规制及裁判进路
《行政与法》
2024年
12
82-95
李天志;王哲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不正当的请托入学活动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违招生公平和教育公平,阻碍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当前,在请托入学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存在民诉受案范围难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难以确定、费用分担方式难以确定等难点,有碍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请托入学纠纷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规制与调整,并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为宜.委托合同的效力需根据请托入学的实质情况加以判断,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在处理请托费用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效力、请托事项的完成度和请托费用的去向分情况进行妥善分配,在对不正当请托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适当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通过法治手段处理好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的关系.
请托入学        委托合同        民法规制        公序良俗        费用分担
enrollment requests        entrustment contract        civil law regulation        public order and morality        cost-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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