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龄化与数字化共存的背景下,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权益亟需特殊保护.《数据二十条》所规定的数据来源者权尚未转化为法律表达,现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老年人数据来源者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不周延,加剧了老龄群体与其他群体的"数字鸿沟".基于数据公平利用理念,防止老年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形成锚定效应,避免引发数据要素市场垄断和阻碍数据要素市场持续创新,有必要为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提供特殊保护.数据来源者权蕴含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权益,应从数据处理的全流程视角出发,尊重老年人数据来源者个人信息权益,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以实现老年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益.
rights of data sources aging digitally vulnerable group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