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立法体例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结果风险的拟制化加剧了刑法对公民自由的侵蚀度,而亟须确定限制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多元路径".就司法适用层面的限制路径而言,应当在实质判断的限制路径中采取"法益侵害限制说"、扩张犯罪论中"固有阻却事由"的适用范围与承认刑罚论下"参照阻却事由"的功能地位、认可反证规则排除抽象危险的"肯定说"以及维系但书出罪的"入罪限制条件说".就立法配置层面的限缩路径而言,应当于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过程中保证刑法谦抑理念的规范指引、诉诸比例原则的必要检视以及实现法益可察性和法益构造性的实质限制,对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予以宏观上、一般性地限制.据此通过司法论与立法论的双重限定,实现对抽象危险犯典型性、经验性预测立法的条文增减与例外性排斥适用,呼应轻罪治理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