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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数据刑事调取的理论反思与规制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5
67-82
吴子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向网络平台调取数据是公安司法机关面对犯罪结构和案件特征变化的因应之举.数据调取的制度依据以概括授权的面貌散落在刑事诉讼规范体系和数字监管专门立法中,大型网络平台发布的具有指引属性的行业规范增强了数据调取的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基于公私合作的直接调取"与"面向数据共享的间接调取"两种模式.从国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格局来看,为网络平台设置强制性的数据调取配合义务是公安司法机关顺应形势的理性选择.这一过程使侦查权力在技术的赋能下迅速扩张,并使数据调取背后的公民信息权利隐忧逐渐浮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为对调取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应当增设调取为一项独立的侦查措施,以信息数据的敏感程度层级化地设置启动审批权限,从调取人员数量、调取的目的性限制,以及调取的告知义务三个方面完善数据调取的执行程序,并适时引入检察机关作为调取的外部监督主体,为数据安全提供有效的司法助力.
网络平台        证据调取        刑事诉讼法修改        数字侦查
online platforms        access to evidenc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digital invest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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