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适用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突出了秩序公益维护功能,既满足与共同体利益耦合之需,又有协同司法权与行政权形成功能秩序之功.然而,司法实践中偏重具体法益修复而忽视秩序公益维护现象明显,具体表现在偏重个案问题修补、以"履行法定职责"将行政作为义务笼统概括、由具体法益侵害后果要件倒推行政不作为.这主要缘于形式主义裁判思维习惯性优先、司法惯性的消极作用、行政任务复杂属性带来挑战等.为解决上述问题,需立足客观诉讼机制,突出秩序公益维护,补齐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双重功能,对行为标准适度改良的同时,准确解码各阶段行政行为法律构造并予以类型化演绎,明确行政行为静态要素规范履行判决内容,以法律现实主义裁判思维强化履行判决实践理性.
行政公益诉讼 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具体法益 秩序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