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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之诉赔偿与补偿情形认定
《政法论丛》
2024年
5
172-184
张敏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民事补偿,当前理论界有争议,实务中法官可以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之诉中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原则上应为合法优先、兼顾公益,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仅是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只给予补偿.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标准,不能明确的,应比照行政赔偿适当增加,而且赔偿应高于补偿.对行政协议纠纷作出裁判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即便需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也需要考量能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参照适用.
行政协议        赔偿补偿        合法优先        兼顾公益        参照适用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indemnity and compensation        legal precedence        give consideration to public welfare        referenc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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