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程序的治罪功能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惩罚犯罪行为人.目前,治罪功能仍是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核心,但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轻罪时代",以治罪功能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轻罪的犯罪控制效果不佳,还容易引发刑罚溢出等风险.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功能中心应当转向治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治理功能以犯罪行为人为治理对象,既治理引发犯罪的道德层面因素,又治理引发犯罪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这更符合轻罪的犯罪控制需求.具体而言,我国有必要通过扩大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主体面、丰富多元化的程序替代机制、强化程序的商谈性来构建以治理为中心的轻罪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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