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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未公开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责任认定
《证券法苑》
2023年
1
159-174
符望;朱婧婧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
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本案中,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上市公司不愿配合,并提交了一份此前未曾公开的承诺进行对抗.该案反映出目前限售股的受让方解禁面临的程序难题,最终法院判决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承诺履行        解除限售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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