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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观化趋向及其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4
109-124
杨常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法律适用本身并不反对司法能动性,但主观化趋向下的非法证据认定偏离了司法能动的正当性要求."主客"二分图式下,法律行为可解构为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与法律规范等要素.当前非法证据认定出现了认定范围扩大化、"非法"与"瑕疵"认定混同化等主观化趋向.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者对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模糊和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效限制非法证据认定主观化趋向应坚持体系性思维,即在适用标准层面准确界定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在机制运行层面构建审前非法证据认定的监督机制,在法律制定层面精准设计非法证据认定的法律条文.
非法证据        证据属性        主观化        体系性反思
illegal evidence        evidence attributes        subjectivization        systematic ref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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