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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法治研究》
2024年
5
3-16
李林;陈宇博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坚持"两个结合"的重大制度成果,是有效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要求,通过强化政治属性、优化制度属性、强化理论支撑、提升民主属性、增强人民属性等举措,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有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全面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面依法治国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the overall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es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of China in all areas
  
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李林 陈宇博*

内容摘要: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坚持“两个结合”的重大制度成果,是有效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要求,通过强化政治属性、优化制度属性、强化理论支撑、提升民主属性、增强人民属性等举措,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有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关键词: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全面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70周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70周年。回顾70年来的历史,我们越来越深切认识到,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同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体作用紧密相连。70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显著的政治制度优势、强大的国家治理效能,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一)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的长期追求,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这里得出“基本结论”、作出“必然选择”,离不开从历史视域和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
  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社会历史形态的发展具有规律性,国家治理的制度选择并非简单的线性演变,而是融合历史文化与现实国情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2]鸦片战争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一直在探索建立何种政治制度能够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先后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制度形式,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都以失败而告终。近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并得出了两个重要结论:一是由于帝国主义的外部侵略和中国社会内部缺乏相应的社会条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绝无可能建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二是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3],“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4]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社会主义国家必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但基于不同的民族文化、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因素,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政体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列宁曾经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5]面对纷繁多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该如何选择呢?列宁给出了一个方向:“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6]由此可以判断,“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7]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管理国家,确定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必须根据一国历史发展和社会实际,由本国人民作出选择。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开始,就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先后成立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土地革命时期,建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苏维埃政权组织。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边区参议会制度。通过参议会实践,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建设经验,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构想。1940年毛泽东同志发表《新民主主义论》提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8]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召开普选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党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9]
  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之后,我们党领导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举行,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申明,“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0]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由此明确了这一制度作为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11]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首要地位,不同于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中国,这个制度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12]自此,扎根中国土壤、独具中国特色,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无比优越性的、由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了。这一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相结合,经过长期革命、建设与改革的伟大实践探索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形式,顺应了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顺应了广大人民的真正意愿,顺应了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历史发展趋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和全新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13]这主要是从两个维度体现的。
  1.从世界历史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功独创了中国式的民主样本。西方国家多数实行“两院制”,即“两个独立运作的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政治制度”[14]。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深刻地洞察到资产阶级议会的欺骗性及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对其议会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这种制度是代表少数有产者的利益而又没有真正权力的资产阶级“清谈馆”。马克思指出,“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然、很少诚意。”[15]列宁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16]列宁还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制和议会制“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17]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旗帜鲜明地提出,无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新国家政权,必须是真正代表民意的、真正掌握国家一切权力的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研究和比较不同方案后做出的正确选择。它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充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18]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院制结构设计及其成功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政体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不仅反映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广泛国土上建立新型民主国家的制度自信和政治智慧,也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作出了中国贡献。
  2.从中国历史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次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政体形式。中国数千年来实行封建制,即使是近代以来所尝试的、业已失败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制度,本质上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是剥削阶级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
  十月革命后,俄国苏维埃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制度创建提供了有益借鉴。“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大多数人民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民的政权。”[19]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带领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吸收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理论的思想精髓,学习借鉴苏维埃民主实践的成功经验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确认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政权由人民掌握,国家事务由人民管理,国家事业由人民建设,集中反映了我国国家制度的阶级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然,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发挥管理国家的能力,那么,人民群众就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先进科学的民主理论指导,完善高效的民主制度设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无门槛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当中,通过对人民意愿的制度性整合,推动人民治理诉求向上传递,引导人民在事前、事中、事后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决策当中来,确保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历史和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21]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以阶级社会作为现实基础,明确提出政体是“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22]。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政体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哪个阶级掌权。在政体与阶级统治之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引入了“国体”的概念,认为阶级统治决定国家类型,哪个阶级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就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性质,进而产生不同的国家类型,即为国体。毛泽东同志提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3]。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它明确了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阶级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志。
  在国体(国家类型)与政体(政治形式)的关系上,政体服务于国体,国体决定了政体的选择,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具有决定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科学配置的最高制度结果。作为单一制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权力配置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横向权力关系上,表现为立法权和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向权力机关负责,接受监督。在纵向权力关系上,表现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整体。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国家治理现代化经验,具有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24]我国历史上形成了一整套运行缜密、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赓续中华政治文明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并非一成不变。习近平总书记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25]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从治理主体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2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初心和治理逻辑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坚持以人民为民主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主体,依靠人民实施国家和社会治理,把人民放在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和至高地位,这与我国国家治理根本价值遵循是一致的。人民代表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实际行动者,在法理上具有国家治理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与和推动国家治理的能动作用和主体效能,确保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始终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内进行。
  从治理机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分配机制,保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高效运转。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实现人民民主与国家权力的高度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实现民主与效率的平衡,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彰显根本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创建的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的正确关系,把我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连成一个统一的坚强的整体。统一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加强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力量。”[27]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宪法和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基本和重要政治制度,此外还有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等具体政治制度。通过建立这些制度,形成科学制度体系,构建治理格局,优化治理方式,发挥治理成效,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治理规则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2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29]国家治理体系从根本上讲,就是一套包括“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前者主要是党的政策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后者主要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治体系。前者如果要发挥治国理政的作用,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转化为后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能够将党内法规制度、党的方针政策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最终形成法律制度,运用国家强制力更好发挥它们在国家治理中的强大作用。
  从治理效能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巨大功效,总结概括为三个“有效保证”,即“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三个有效保证”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充分展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理成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通过把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吸纳到国家政权中,引导他们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依法处理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一系列重大政治关系,实现国家统一高效组织各项事业,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两个结合”的重大制度成果
  70年来,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其国家学说同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相结合,不断推动民主理论创新,提出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大原创性民主理论概念,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等民主政治原则;不断推动民主制度创新,构建新型国家政权体系,建立和发展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不断推动民主实践创新,依法推进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多种制度途径和民主形式实现当家作主。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魂脉
  马克思主义是建立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其国家学说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阶级社会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与工人阶级政党、人民民主与革命法制、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国家等重要理论、学说和观点。主要包括:1.彻底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人民夺取国家政权,争得民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30]2.由人民建立新国家,实行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31]列宁强调指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32]从根本上讲,这种政权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33]3.由人民制定新宪法,创建新法制,建立新型国家制度,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权。列宁深刻指出:“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34]“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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