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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破产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
4
46-55
张兵;申惠丹;董慧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33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 宜宾 644000;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破产程序中利益主体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破产程序中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以及破产诉讼监督体系化,均离不开破产检察监督.当前,破产检察监督面临诸多困境:制度缺乏系统性规范,地方法律文件效力层级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指引;破产检察监督对象集中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忽略了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和权力机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强制力支持,方式较为单一,有效性有待提升等.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应对破产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破产案件检察监督语义,明确赋予其法律效力;二是确立破产监督的合法性、客观中立、合目的等原则;三是从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等方面,健全破产检察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调查核实
legal supervisio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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