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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义务的根基与内涵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
5
93-103
杨宁;冷家伟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92
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但极少因此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义务的内涵不清晰是重要原因.本罪属于义务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根植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数字看门人",参与网络犯罪治理满足治理需求,具备现实逻辑和可行依据.积极管理义务是本罪义务的实质内涵,可以具体化为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犯罪防控义务和用户实名认证义务.通过对义务的明确和具体化,积极义务得到有限度的适用,以解决本罪"僵化"困境.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义务犯
crime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obligation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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