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侦查作为检察侦查的一部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方式,虽然立法在不断地修改,但机动侦查在实践中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如何把法定职能激活,精准适用机动侦查权是问题的核心.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要把握好机动侦查的性质,机动侦查本质属法律监督,行使方式为个案管辖,应当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限相统一,否则容易引发管辖权冲突.在我国现行反腐败斗争机制下,机动侦查范围不宜盲目扩大,因此在完善路径上,在实体方面,犯罪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范围应该是危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其程度应是一般犯罪,而非重大犯罪;从程序方面,启动机动侦查还是应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这对依法稳妥办理机动侦查典型案件,完善检察侦查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机动侦查 法律监督 职能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 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