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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
4
116-122
张福坤;蒋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16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260
机动侦查作为检察侦查的一部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方式,虽然立法在不断地修改,但机动侦查在实践中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如何把法定职能激活,精准适用机动侦查权是问题的核心.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要把握好机动侦查的性质,机动侦查本质属法律监督,行使方式为个案管辖,应当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限相统一,否则容易引发管辖权冲突.在我国现行反腐败斗争机制下,机动侦查范围不宜盲目扩大,因此在完善路径上,在实体方面,犯罪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范围应该是危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其程度应是一般犯罪,而非重大犯罪;从程序方面,启动机动侦查还是应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这对依法稳妥办理机动侦查典型案件,完善检察侦查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机动侦查        法律监督        职能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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