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是犯罪的产物,其与刑罚一道迫使犯罪人负担某种不利状态.某种意义上,前科是刑罚的张力,是一种否定性法律评价.前科在逻辑上与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抵牾,在现实中造成社会歧视及群体隔阂.随着刑事立法日益活跃,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灵活就业的兴起,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成为可能.前科消灭的适用不宜毫无限制,即不是对于所有犯罪都赋予前科消灭.具体而言,有期徒刑 3 年以下、拘役、管制等应设置 3 年;有期徒刑 3 年以上,前科消灭期限应与所判刑罚保持一致;无期徒刑与死刑前科不予消灭,国、恐、黑、毒这四类犯罪不在前科消灭之列.相应地,《刑法》第 100 条所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也应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