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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范围检视
《检察实践》
2024年
13
30-34
刘立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338000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大体经历萌芽、确立和深化发展三个阶段,不同时期民事支持起诉范围有所变化.当前,民事支持起诉的范围已初步成型,但尚未形成体系,且相关分类尚不统一,存在支持起诉对象不清、纠纷类型不明、诉讼能力障碍评估不准等现实问题,制约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建议从支持起诉对象、利益性质、纠纷类型、障碍事由四个维度考察民事支持起诉的范围并予以完善.其中,"弱势群体"表述存在认定局限性,"特殊群体"可以涵盖自然意义、社会意义下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下特定群体;民事公益支持起诉和民事私益支持起诉属于不同利益性质案件类型,前者为"公序"类利益,具有公益属性,后者范围为"良俗"类利益,具有"类公益"特性;民事支持起诉适用于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等各种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能力障碍类型涵盖身体、经济、信息等方面,应加强障碍事由的分析和查证.
民事支持起诉        特殊群体        诉权        实质平等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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