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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激励制度研究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
4
338-350
刘文静;崔昊宇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济南 250358;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北京 100037
法律具有激励的功能,激励法具有激励人向上、向善的价值,能够指引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法律的激励功能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作为权利法、社会法、社会福利法的定位契合.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激励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立法体系较为庞大,但未确立完善可行的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弥补了此前立法总体缺乏激励视角的不足,制定了数条激励条款,明确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激励对象,规定了兼顾物质与理念无障碍的激励范围,设置了兼顾可行与多元的激励措施,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激励制度的新高度与新进展.但是,现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激励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激励法理论,建议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名称,强化对农村地区和残障儿童相关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激励,增加多元化、可操作性的激励措施,注重激励对象间的协作,促进不同位阶激励法的衔接配合.
无障碍环境建设        法律激励制度        残障人        特定群体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stitution of legal incentiv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specific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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