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之虞,目前《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但司法实务中往往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对这一制度予以承认和适用,这一做法的妥当性存疑.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案件面临审查标准模糊和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的问题,应将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股东会决议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大股东免责事由,并将举证责任赋予有滥用控制权之嫌的大股东.
资本多数决 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 公司经营重大困难 到期债务